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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龙燚"火锅店涉嫌使用地沟油,老板夫妇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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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记者获得可靠消息证实:温州“大龙燚”火锅店老板余某、老板娘南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昨天被警方刑拘。


图为地沟油加工点发现“大龙燚”包装袋。谢树华 摄


今天中午,记者走访了“大龙燚”火锅温州新城店和大南门店。


中午11时30分左右,“大龙燚”火锅新城店,只有3桌客人。工作人员说,之前生意火爆,像中午这个时候几乎都要排队等候,但受此次“地沟油”事件影响,生意影响很大。



中午11时50分左右,午饭高峰期,“大龙燚”火锅大南门店,也只有4桌客人。工作人员也坦言,生意大不如前。


记者向该两家店工作人员打听老板余某、老板娘南某去处时,“大龙燚”火锅新城店工作人员称“老板出差了”。大南门店工作人员说,最近两天都没看见老板或老板娘来店里。


中午12时40分,记者分别拨打余某、南某的手机,两人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


此前,媒体已连续报道了温州大龙燚火锅店“地沟油”事件。


01

温州“大龙燚”火锅 卷入口水油事件 警方已介入调查


  8月31日,一则关于“温州大龙燚火锅使用地沟油”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在网上热传。就此,警方确认,他们已对网传的这起地沟油事件介入调查。


另外,9月27日晚上,一男子在位于市区的大龙燚火锅大南门店打捞口水油时,被人当场逮住。当晚,该男子被辖区派出所民警带走,并接受调查。而且,当晚该男子在大龙燚火锅大南门店打捞口水油时,被人用手机拍了一段视频。


一身着花色上衣的男子一手拿着红色塑料水瓢,一手拿着过滤器,正在从一 个大桶里舀黑色液体到另一个水桶。知情人士称,这些黑色液体就是火锅店顾客吃剩的口水油。




02

城西街附近现疑似加工点,邻居称有人加工火锅底料


知情人士还透露,收油男子在火锅店捞取口水油后,曾送到位于市区一处出租房,该出租房很有可能是口水油返工食用油的加工点。



  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地址,记者找到该出租房。该出租房位于市区城西街,在一幢旧式民房的二楼。不过,该出租房已无人居住。据此处一邻居称,该出租房的租客已于近日搬走。


  该邻居透露,据他所知,该租客是四川人,“他具体做什么,我不大清楚。不过,我经常闻到该出租房里透出一些奇怪的味道。有一次,我看见对方在搬运纸板箱装的物品,我问对方是什么,对方说自己在房内加工火锅底料。”


03

地沟油加工点发现“大龙燚”包装袋 两涉案者被刑拘


非法回收的“口水油”到底在哪加工生产?是不是在位于城西街附近的疑似加工点进行?记者再次走访该疑似加工点,一探究竟。

该疑似加工点所在的出租房房东说,几个月前他把房子租给四川籍男子唐某,但是10来天前唐某向他退房搬走了。“听说,有个收泔水的人威胁他(唐某),他就搬走了。威胁什么,我就不清楚了。”

房东还说,这几天他把房子钥匙放在房屋中介所,准备再租出去。“也不知道他(唐某)出了什么事,最近几天老有部门的人来看这个房子,说是要调查,都来了好几拨了。”

昨天中午,房东从房屋中介所那取回钥匙,打开出租房。房内,只剩下床垫、床头柜和几个编织袋等物,没有其他生活用品,确实已无人居住。

不过,记者在该出租房内,发现了两个纸板箱,纸板箱上存有大量油迹,还沾满类似火锅底料的黄色物质。另外,在该出租房一暗格内和窗户外,均发现了塑料袋,袋内还存有少量黄色物质。

暗格内发现的塑料袋,上面标有“大龙燚牌无渣型牛油火锅底料”等字样。该塑料袋与前天大龙燚火锅大南门店厨师长给记者出示的该店专用火锅底料的包装袋一致。


04

老板娘回应口水油事件四大疑问



10月1日,南某特地来到温州都市报,口口声声称自己火锅店内绝不会使用“地沟油”,并斩钉截铁地说:“真要这么做,警察早就把我老公(余某)抓走了。”


图为老板娘南某之前接受温都记者采访。



大龙燚成都总部也发来传真,就这一事件作出声明,声称如查实使用口水油,将终止其特许加盟的使用权并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从大龙燚相关管理人员处获取的信息显示,成都来的所谓的总部高管,在瓯江路某豪华会所酒足饭饱入住五星酒店后,至今为止,还没有将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向公众作出说明。


05

“口水油”加工返回餐桌 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大龙燚火锅门店照


  将“口水油”、“地沟油”加工后返回餐桌,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将“口水油”、“地沟油”等一律定性为“地沟油”。

根据该《通知》,“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通知》指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责;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责;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的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

据《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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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温州交通广播、掌上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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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吴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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